星期五, 3月 20, 2009

世事難料

咪的
十年前的我絕對想不到我可以寫出這種鬼東西

有時想想 套句周董的話:還蠻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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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all

禮拜一回新竹的路上討論到這個問題:

美國專利在訴訟中被聯邦法院判決無效後,是否有「對世效力」?
亦即專利權人不得再對他案他人主張該專利之專利權?

我查了一下資料,得到的結論是:
美國專利在訴訟中被聯邦法院判決無效後,專利權人不得再對他案他人主張該專利之專利權。

整理理由如下:

1. 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Blonder Tongue v. University of Illinois Found. 乙案(下稱「B-T案」)之判決,(Blonder Tongue v. University of Illinois Found., 402 U.S. 313 (1971))最高法院認為某專利在訴訟中遭到法院判決為invalid,會對專利權人產生collateral estopple(間接禁反言),這種無效判決的效力會拘束專利權人在他案對他人為相反主張。

2. collateral estoppel(間接禁反言),又稱「issue preclusion」(爭點效),係指當一法庭對於某項法律或事實問題(Question of law or fact)做出裁決後,該裁決排除了在前案中之一造在後案以不同理由提出相同爭點的訴訟。其目的在於防止前案的當事人續行法律騷擾以及避免法律資源濫用。
(from wiki: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llateral_estoppel)

3. collateral estoppel並不妨礙當事人上訴之權利,亦即當事人尚可於上訴審中對於相同爭點續行爭辯(廢話,要不然要上訴法院幹麼= =)。上訴法院的判決對該項爭點有排除效果(preclusive effects),但若是該判決被廢棄(vacated),則排除效果則失效(還是廢話...OTL)。

4. 當專利P在某聯邦地院被判決無效後,專利權人A有兩種選擇:
a. 上訴;
b. 放棄上訴。
當A採用方案b(放棄上訴)後,即表示A接受此項爭點的法律事實,且各聯邦地院皆適用聯邦法,而有關專利事項的訴訟,聯邦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28 USC $1338(a)),所以其他各聯邦地院皆會依照collateral estoppel原則,認定專利P無效而駁回A在該地院再行主張P的訴訟。又,若是A採用方案a,則會上訴到CAFC,由於CAFC在專利議題上,係為各聯邦地院之上級審法院,其裁判對於各地院當然具有拘束力,所以一旦A在CAFC又被判P無效,則其當然無法在其它聯邦地院主張P的專利權。除非S. Ct.推翻(reverse)CAFC對於該爭點的判決,或是發回CAFC重裁(remand)。


總結與其他:

1. 美國訴訟中,若是專利claim被判無效(invalid),之後除非上訴,否則大概是沒救了...

2. 但是,專利權人仍可針對該專利提出re-issue,以救回其他未被判決無效的claims...

3. 在B-T案中,最高法院尚提出數種專利權被判定invalid但是不適用collateral estoppel的情形。(我還沒看完....)

4. 由於在ITC訴訟中,被控方不得提出反訴(counterclaims),所以不會有機會去吵validity的問題,所以ITC的判決不會造成專利權人之後無法主張其專利權的問題。且,ITC的判決並不會對當事人造成collateral estoppel,所以即使專利權人在ITC無法勝訴,仍不妨礙其至聯邦地院針對同一專利對同一當事人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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